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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学生档案使用2018年7月修订

沈阳工学院学生档案使用(查阅、借阅)

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学生档案的作用,规范学生档案的查、借阅等的利用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内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写明查阅内容后,方可查阅。

二、外单位查阅本校学生档案,要凭查档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查阅。查阅人根据需要仅可摘抄档案内容。摘抄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盖章。

三、学生不能查阅本人的档案材料,办理公证等需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前来查阅处理。学生需利用本人非鉴定性材料,如成绩单、录取通知书等,可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到馆查阅。

四、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原则上只能在阅档室查阅。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档案馆领导签字批准,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归还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清点、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五、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画圈、抽取、污损、折叠、撤换、撕毁档案材料。查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馆不支持相机、手机等设备拍摄档案内容。因工作等需要确需复制档案内容的,须填写《档案借查阅审批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制。

七、查阅结束后,查阅人填写《学生档案利用登记表》,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案卷及时入库。

上述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