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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借阅证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

沈阳工学院借阅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借阅证即为校园一卡通(简称“校园卡”),是读者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唯一有效证件。

第二条  校园卡由学校与中国建设银行制作发放。

第三条  外籍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在校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可到图书与档案馆办理临时《读者借阅证》。函授、培训等学员凭学生证到图书与档案馆进行馆内阅览。

第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含博学馆,以下相同)应随身携带借阅证,并按规定使用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第二章  借阅证使用

第五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在利用图书馆前,须接受读者入馆培训。

第六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转借、代借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读者之间互相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即刻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如借给无证人员,则停止借阅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

第三章  借阅证挂失

第七条  要妥善保管校园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挂失,丢失者须在挂失前还清所借图书。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原借书证所属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借阅证期限

第八条  所有学生借阅证有效期为其在大学取得有效学籍的时间。教职工借阅证有效期为其在校工作期间。

第九条  休学的学生须将本人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并交清违约金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借阅证持有人若需离开学校(如毕业、退学、出国、调离、退休等),应先还清所借图书资料,且须将违约金还清后,图书与档案馆方可在工作流程上签字。

第十一条  出国超过半年以上的教职工,须还清所借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