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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

沈阳工学院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做好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的借阅秩序,维护读者阅读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文献借阅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图书文献的利用率,努力提升为全校师生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水平和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能力。

第三条  读者要凭本人借阅证(一卡通)进入本馆书库,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代借。

第四条  对违反本馆借阅制度的读者,图书与档案馆有权限制其借阅权限。

第二章  文献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节  借书数量与借书期限

第五条  借阅数量。总书库的图书,教职工可借阅20本,学生可借阅10本;新书库的图书,教职工可借阅8本,学生可借阅2本。

第六条  借阅期限。总书库的图书,学生借期不超过1个月,教职工借期不超过4个月;新书库的图书,学生借期不超过半个月,教职工借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在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到期的图书,假期时间排除在外,还书日期顺延。假期前到期的图书,若假后超期归还,假期包含在内。

第二节  借书、还书及续借方法

第八条  读者借书时,请读者把所借图书连同借阅证交至借书处的工作人员,待完成办理借书手续后,到取书处取书。在借书前应仔细检查,若发现所借图书有涂划、破损情况,应向工作人员说明。

第九条  读者还书时,请将所还图书交至还书处工作人员,待完成办理还书手续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需要续借的读者,在规定的还书期限前,到图书馆(含博学馆)一楼的借还处办理续借手续,也可利用“图书与档案馆OPAC”或“图书与档案馆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续借手续(总书库图书限续借一次,新书库图书不可续借)。

第十一条  当教学、科研等有特别需要时,读者所借的图书无论是否到期,图书与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有权催还调用,读者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实习、设计、参加竞赛等原因,需超量或集体借书时,应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以班级为单位办理集体借书手续。

第十三条  未办理手续、携书离开借阅区(阅览室)者,按窃取图书论处。

第三节  超期书刊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馆藏图书流通效率,图书馆对借书超期未归还读者给予停止其借阅权处罚;对归还时已超期的读者给予交纳违约金处罚,违约金额=超期册数×超期天数×0.1元。

第十五条  读者因公务出差、实习、病事假等无法按期归还图书,返校后7天内凭相关证明还书,不按过期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到期应归还图书,假期不计算在借期内,还书时间顺延。

第四节  对污损、盗窃书刊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书刊封面、封底或装帧造成损坏者,应缴纳“修补装订费”,其标准是,平装本为10/册,精装本为20/册。

第十八条  批注、影描、折卷、圈画、涂改书刊,每污损1页赔偿书价的5%

第十九条  因保管不善,将所借书刊水浸或油渍,或导致书刊发霉或无法收藏,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若仍可使用,每污损1页,按书价的5%赔偿,作为图书加工处理费。

第二十条  因保管不善,将所借书刊脱页、散乱,读者应找同版书刊将丢失页复印交上,并交修补装订费,平装本为10/册,精装本为20/册。

第二十一条  造成书刊严重破损,内容不完善又无法修复,读者购同版本书刊归还,否则,按遗失图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盗窃书刊或撕拆、剪裁书刊者,每册书刊处以50元罚款,取消造成损失者借阅图书权限3个月资格,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读者污损图书赔偿款用于图书修补及补充购置图书费用。

第五节  对遗失书刊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读者丢失或损坏图书应购买同版本图书赔偿,并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册。如买不到同版本的书,将根据该书出版年份进行赔偿并缴纳图书技术处理费10/册。处理时执行以下标准:

(一)1983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

(二)1984-199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三)1991-1995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四)1996-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五)2001年及之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六)无价格捐赠图书,按照人民币40元的10倍赔偿;

(七)遗失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须按整套书的价格赔偿。如可分卷购买,则按上述赔偿原书办法处理;如无法买到,则按全套书的总价格的应赔倍数(按出版年代)赔偿。赔偿后,其余各册仍归本馆所有。

(八)孤本书按年代赔偿价的5倍赔偿。

(九)遗失珍本、善本书、线装书,按原书价格的50倍赔款,书价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其他图书凡赔款不足30元者,均按现阶段中文图书平均价格30元计算。

(十)馆藏工具书、内部资料及特种书刊,如因特殊需要借出后丢失,借出者按原定价20倍赔偿。

(十一)赔款后,读者在本年度内找回原书,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  遗失期刊按如下标准处理:

(一)单本期刊,按单价5倍赔偿。

(二)合订本期刊,依据遗失图书标准赔偿。

第六节  违约、赔偿的程序和执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超期、丢书、盗书及损坏图书的读者必须按相关规定交纳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由图书与档案馆还书处代收。

第二十八条  读者遗失书刊赔偿款均用于补充购置图书和图书加工费用。

第七节  随书光盘的下载、借阅、复制

第二十九条  读者需要下载光盘,可在校园网任意电脑上通过图书与档案馆光盘检索系统按相关字段检索,检索后可自行下载。

第三十条  图书与档案馆光盘只提供下载、复制,不提供借阅服务。

第三十一条  读者需要复制光盘,可检索并记录所需复制光盘的图书索书号或期刊卷期,自备刻录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凭本人校园卡到借还书处进行复制、拷贝。

第八节  馆际互借

第三十二条  馆际互借按省、市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有关办法和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需要借阅本馆缺藏的图书,可向图书馆申请馆际借书。

第三十四条  本馆根据馆际互借有关规定,代办借书手续,由借书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借书人应爱护外借图书,严格遵守借书期限,自觉维护本馆信誉。如有过期不还、遗失、污损等情况,借书人按借出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