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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修订

沈阳工学院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校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以下简称“图书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生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获取专业文献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图书资料室经费来源于学校下拨到各教学单位的经费。

第三条  图书资料室主要服务对象为本单位师生,重点保障教师教学科研需要。图书资料室应逐步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四条  图书资料室应配备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图书资料室工作。

第二章  图书资料采购管理

第五条  图书资料室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图书资料,也可委托图书与档案馆协助采购。

第六条  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教师所需图书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图书订单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本单位教师报刊资料的订购建议,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报刊订购计划,报刊订单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订购。

第八条  使用本单位经费购置图书、报刊资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和图书与档案馆验收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图书资料分编典藏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采购的图书资料必须经分编、登记后,典藏到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典藏图书资料的验收。

第十条  图书资料室书刊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如需要进行典藏调整,必须在学校图书与档案馆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图书与档案馆在书目数据库中进行典藏地点调整。

第十一条  图书资料室的上一年度过刊由校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装订编目,根据需要典藏到校图书与档案馆或图书资料室。

第四章  图书资料借阅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收藏书刊资料的借阅管理,负责借阅数据的统计。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室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书刊资料,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读者借阅图书资料室的书刊发生丢失、损坏时,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室开放时间在校图书与档案馆和本单位网站发布。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与档案馆负责解释。